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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笔法

微言大义案例 69 条 —— 「《春秋》之称,微而显,志而晦,婉而成章,尽而不污,惩恶而劝善」(《左传·成公十四年》)

每条案例 = 一句经文 + 一处点睛用字 + 传文解说。最可靠的案例是传文自己解释经文用笔之处(「书曰」「不书」「故书」…); 只收传文明确解说的内容,不含后世公羊、穀梁的阐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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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氏鲁隐公三年(公元前720年)

夏四月辛卯,君氏卒。

传文佐证:声子也。不赴于诸侯,不反哭于寝,不祔于姑,故不曰薨。不称夫人,故不言葬。不书姓,为公故,曰君氏。

因声子为隐公生母,未按夫人礼制发讣告、反哭、祔姑,故不称薨、不称夫人,仅称君氏以记其身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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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隐公元年(公元前722年)

秋七月,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、仲子之赗。

传文佐证:缓,且子氏未薨,故名。

经文直书宰咺之名,因赠赗之事迟缓且仲子未薨,不合礼制,故贬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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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书鲁隐公元年(公元前722年)

八月,纪人伐夷。

传文佐证:夷不告,故不书。

夷国未告于鲁,故经文不书此事,以示史官据告而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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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隐公二年(公元前721年)

夏五月,莒人入向。

传文佐证:夏,莒人入向,以姜氏还。

莒人因向姜归向而攻入向国,传文以“入”表明莒人以兵攻入,非正义之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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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隐公二年(公元前721年)

无骇帅师入极。

传文未解“入”字,但经书“入”表明无骇率师攻入极国,传文未加褒贬,故不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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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父鲁隐公元年(公元前722年)

三月,公及邾仪父盟于蔑。

传文佐证:未王命,故不书爵。曰仪父,贵之也。

称‘仪父’是尊重他,因他未受周王册封,不书爵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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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隐公元年(公元前722年)

夏五月,郑伯克段于鄢。

传文佐证:段不弟,故不言弟;如二君,故曰克;称郑伯,讥失教也。

‘克’表示兄弟相争如二君,段不弟,故不言弟;郑伯失教,故不言段为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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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隐公四年(公元前719年)

戊申,卫州吁弑其君完。

传文佐证:卫州吁弑桓公而立。

传文以“弑”字表明州吁以臣杀君,属大逆不道,寓含贬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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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隐公四年(公元前719年)

九月,卫人杀州吁于濮。

传文佐证:卫人杀州吁于濮。

传文以“杀”字表明州吁被国人处死,非臣弑君,故不称“弑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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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隐公七年(公元前716年)

夏,城中丘。

传文佐证:夏,城中丘,书,不时也。

传文以「书」字点明经文记载此事,并解释记载原因是「不时」,即妨碍农时,暗含批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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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书名鲁隐公七年(公元前716年)

滕侯卒。

传文佐证:不书名,未同盟也。

传文解释经文不记载滕侯名字的原因,因未与鲁国同盟,体现春秋笔法中对诸侯关系的记录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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矢鱼鲁隐公五年(公元前718年)

五年春,公矢鱼于棠。

传文佐证:凡物不足以讲大事,其材不足以备器用,则君不举焉。……不轨不物谓之乱政。乱政亟行,所以败也。

传文通过臧僖伯之谏,指出国君不应从事不合于“轨”“物”的乱政,经书“矢鱼”暗含对隐公此举的批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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寔来鲁桓公六年(公元前706年)

六年春正月,寔来。

传文佐证:书曰 寔来 ,不复其国也。

传文解释经文用“寔来”是因为淳于公不再回国,寓含其失国之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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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桓公七年(公元前705年)

夏,穀伯绥来朝。邓侯吾离来朝。

传文佐证:名,贱之也。

经文直书其名,传文解释为轻视他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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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桓公九年(公元前703年)

九年春,纪季姜归于京师。

传文佐证:凡诸侯之女行,唯王后书。

经文用“归”字,传文解释诸侯之女出嫁只有做王后才加以记载,此用“归”表明纪季姜出嫁为王后,合于礼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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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桓公二年(公元前710年)

宋督弑其君与夷,及其大夫孔父

传文佐证:宋督攻孔氏,杀孔父而取其妻。公怒,督惧,遂弑殇公。

传文以“弑”称宋督杀君,表明其有罪,且因孔父先被杀,故经书“及”以显孔父之死非其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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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桓公二年(公元前710年)

三月,公会齐侯、陈侯、郑伯于稷,以成宋乱

传文佐证:会于稷,以成宋乱,为赂故,立华氏也。

传文解释“成宋乱”为会合四国以平定宋乱,但经书“成”含贬义,因鲁桓公受贿而助成宋之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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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桓公二年(公元前710年)

夏四月,取郜大鼎于宋。戊申,纳于大庙

传文佐证:取郜大鼎于宋。戊申,纳于大庙。非礼也。

传文指出鲁国取宋鼎实为受贿,经书“取”以贬之,且“纳于大庙”非礼,故传文讥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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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桓公二年(公元前710年)

九月,入杞

传文佐证:秋七月,杞侯来朝,不敬。杞侯归,乃谋伐之。九月,入杞,讨不敬也。

传文解释“入杞”是因杞侯来朝不敬,鲁国讨伐,但经书“入”以贬鲁国用兵之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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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庄公元年(公元前693年)

三月,夫人孙于齐。

传文佐证:三月,夫人孙于齐,不称姜氏,绝不为亲,礼也。

经文不称姜氏,因文姜与鲁庄公断绝母子关系,故称夫人而不称姜氏,以示绝不为亲,合于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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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庄公二年(公元前692年)

冬十有二月,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。

传文佐证:二年冬,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,书奸也。

经文用“会”字记载夫人姜氏与齐侯的相会,传文指出这是“书奸也”,即记录其奸情,暗含贬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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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庄公三年(公元前691年)

[经]三年春,王正月,溺会齐师伐卫。

传文佐证:[传]三年春,溺会齐师伐卫,疾之也。

《春秋》单称其名,不称公子,表示贬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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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庄公五年(公元前689年)

秋,郳犁来来朝。

传文佐证:名,未王命也。

《春秋》只记载郳犁来的名字,是因为他尚未得到周天子的封爵,体现尊王之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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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庄公十八年(公元前676年)

夏,公追戎于济西。

传文佐证:不言其来,讳之也。

经文用“追”字,传文解释为避讳戎人来攻之事,隐含鲁国未能及时防御的贬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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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名鲁庄公二十五年(公元前669年)

二十有五年春,陈侯使女叔来聘。

传文佐证:嘉之,故不名。

传文指出经文不记载女叔的名字,是为了赞美陈国与鲁国结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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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书即位鲁闵公元年(公元前661年)

元年春,王正月。

传文佐证:元年春,不书即位,乱故也。

经文不书即位,因鲁国内乱,君位继承不正,故不书即位以示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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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庄公二十九年(公元前665年)

二十有九年春,新延厩。

传文佐证:二十九年春,新作延厩,书不时也。

传文指出经书“新”是因为建造不合时令,含有批评之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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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庄公二十九年(公元前665年)

夏,郑人侵许。

传文佐证:凡师有钟鼓曰伐,无曰侵,轻曰袭。

传文解释“侵”为无钟鼓之师,与“伐”相对,含有贬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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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蜚鲁庄公二十九年(公元前665年)

秋,有蜚。

传文佐证:为灾也。凡物不为灾不书。

传文说明“有蜚”是因为造成灾害,否则不书,含有警示之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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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称即位鲁僖公元年(公元前659年)

元年春,王正月。

传文佐证:元年春,不称即位,公出故也。

传文解释经文不书鲁僖公即位,是因为僖公出奔在外,故不称即位以避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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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书鲁僖公元年(公元前659年)

公出复入,不书,讳之也。

传文佐证:公出复入,不书,讳之也。

传文解释经文不记载僖公出奔又回国之事,是出于避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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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僖公二年(公元前658年)

虞师、晋师灭下阳。

传文佐证:晋荀息请以屈产之乘,与垂棘之璧,假道于虞以伐虢。

经文用“灭”字,传文解释下阳被灭是虞国自取祸害,因借道给晋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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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子鲁僖公九年(公元前651年)

夏,公会宰周公、齐侯、宋子、卫侯、郑伯、许男、曹伯于葵丘。

传文佐证:宋桓公卒,未葬而襄公会诸侯,故曰子。

宋桓公未葬,宋襄公参加会见,故称“子”以贬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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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作鲁僖公二十年(公元前640年)

二十年春,新作南门。

传文佐证:书不时也。凡启塞从时。

经文记此事,传文释为书不时,即讥其非时兴作,有违农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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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僖公二十五年(公元前635年)

二十有五年春,王正月丙午,卫侯燬灭邢。

传文佐证:同姓也,故名。

传文指出因卫与邢同姓,故经书卫侯之名以示贬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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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僖公二十六年(公元前634年)

公以楚师伐齐,取穀。

传文佐证:凡师能左右之曰 以 。

传文解释“以”表示鲁公能指挥楚国军队,体现鲁国主导此役的用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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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僖公二十七年(公元前633年)

二十有七年春,杞子来朝。

传文佐证:杞桓公来朝,用夷礼,故曰子。

杞桓公来朝用夷礼,故《春秋》贬称其为“子”,以示贬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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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文公元年(公元前626年)

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

传文佐证: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

传文解释称商臣为“世子”而书“弑”,表明其以子弑父、以臣弑君,罪大恶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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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书卿名鲁僖公二十九年(公元前631年)

夏六月,会王人、晋人、宋人、齐人、陈人、蔡人、秦人盟于翟泉。

传文佐证:卿不书,罪之也。在礼,卿不会公、侯,会伯、子、男可也。

传文指出参加翟泉之盟的卿未在经文中记载,是表示对他们的谴责,因卿不应参与公、侯的会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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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灾鲁僖公二十九年(公元前631年)

秋,大雨雹。

传文佐证:秋,大雨雹,为灾也。

传文说明经文记载大雨雹是因为它造成了灾害,体现了对灾异的重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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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文公三年(公元前624年)

[经]三年春,王正月,叔孙得臣会晋人、宋人、陈人、卫人、郑人伐沈。

传文佐证:凡民逃其上曰溃,在上曰逃。

传文解释“溃”指百姓逃散,而“逃”指在上位者逃走,用字不同以示褒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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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奔鲁文公十二年(公元前615年)

[经]十有二年春,王正月,郕伯来奔。

传文佐证:故书曰: 郕伯来奔。 不书地,尊诸侯也。

传文解释经文不书地,尊诸侯也,即不记载郕伯奉献土地之事,以尊重其诸侯身份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文公十二年
宋司马华孙鲁文公十五年(公元前612年)

三月,宋华耦来盟,其官皆从之。

传文佐证:书曰 宋司马华孙 ,贵之也。

《春秋》称华耦为“宋司马华孙”,传文解释这是表示尊重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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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书鲁文公十七年(公元前610年)

[传]犹立文公而还,卿不书,失其所也。

传文佐证:卿不书,失其所也。

传文解释《春秋》不记载卿的姓名,是因为他们改变初衷,未能完成讨伐宋国弑君者的使命,故贬之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文公十七年
鲁文公十八年(公元前609年)

莒弑其君庶其

传文佐证:莒纪公生太子仆,又生季佗,爱季佗而黜仆,且多行无礼于国。仆因国人以弑纪公,以其宝玉来奔,纳诸宣公。

传文解释莒国太子仆趁国人杀死莒纪公之机献宝求立,经书“弑”以明其罪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文公十八年
鲁宣公七年(公元前602年)

夏,公会齐侯伐莱。

传文佐证:凡师出,与谋曰及,不与谋曰会。

经书“会”表示鲁国未参与谋划伐莱,传文解释“不与谋曰会”,暗含鲁国被动从属之意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宣公七年
鲁宣公五年(公元前604年)

夏,公至自齐。

传文佐证:夏,公至自齐,书过也。

传文解释经文记载宣公从齐国回来,是因为他有过错,即被高固要求留齐强娶叔姬,故书“至”以显其过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宣公五年
逆叔姬鲁宣公五年(公元前604年)

秋九月,齐高固来逆叔姬。

传文佐证:故书曰: 逆叔姬。卿自逆也。

传文说明高固来迎娶叔姬是为自己,非为君迎娶,故书“逆叔姬”以表明卿自逆之非礼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宣公五年
鲁宣公十一年(公元前598年)

冬十月,楚人杀陈夏徵舒。

传文佐证:书曰“楚人杀陈夏徵舒”,罪其讨贼而不会民也。

传文解释经文称“人”而不称“楚子”,是因为楚庄王未讨伐陈国而只杀夏徵舒,有失为君之道,故贬称“人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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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宣公十八年(公元前591年)

秋七月,邾人戕鄫子于鄫。

传文佐证:凡自虐其君曰弑,自外曰戕。

传文解释“戕”表示残杀,且指出邾人杀害鄫子后,其大夫自动归附,故用“戕”字以显其恶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宣公十八年
鲁成公十二年(公元前579年)

十有二年春,周公出奔晋。

传文佐证:凡自周无出,周公自出故也。

传文解释经文用“出”字,是因为周公是自己出逃,而非周朝外逃,故用“出”字以表明其自出之意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成公十二年
鲁成公十五年(公元前576年)

晋侯执曹伯

传文佐证:书曰: 晋侯执曹伯。 不及其民也。凡君不道于其民,诸侯讨而执之,则曰某人执某侯。不然,则否。

传文解释《春秋》记载“晋侯执曹伯”是因为曹成公的罪过不及于百姓,若国君无道于民,诸侯讨伐并逮捕他,则称“某人执某侯”,此处用“执”字表明讨伐有道,贬曹成公无道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成公十五年
鲁成公十八年(公元前573年)

庚申,晋弑其君州蒲。

传文佐证:庚申,晋弑其君州蒲。……书曰:“弑其君”,君无道也。

传文解释经书“弑”是因为晋厉公被手下人杀害,且经书不书葬,表示不承认其为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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围宋彭城鲁襄公元年(公元前572年)

[经]仲孙蔑会晋栾黡、宋华元、卫甯殖、曹人、莒人、邾人、滕人、薜人围宋彭城。

传文佐证:非宋地,追书也。于是为宋讨鱼石,故称宋,且不登叛人也。谓之宋志。

传文指出彭城已非宋地,但经书仍称“宋”,是为宋讨鱼石,且不登叛人,体现宋人之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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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晋鲁襄公五年(公元前568年)

叔孙豹、鄫世子巫如晋。

传文佐证:书曰: 叔孙豹、鄫大子巫如晋。 言比诸鲁大夫也。

传文解释经文将鄫世子巫与鲁大夫叔孙豹并列书写,表明鄫国已归属鲁国,鄫世子地位等同于鲁大夫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襄公五年
鲁襄公十三年(公元前560年)

夏,取邿。

传文佐证:凡书取,言易也。

传文解释经书用“取”字,表示占取邿国很容易,含有轻蔑之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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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襄公二十五年(公元前548年)

夏五月乙亥,齐崔杼弑其君光。

传文佐证:齐庄公通焉,骤如崔氏,以崔子之冠赐人。……崔子因是,又以其间伐晋也,曰:“晋必报之。”弑公,以说于晋。

传文解释崔杼因齐庄公与其妻私通而杀之,经书“弑”表明臣杀君,含贬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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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名鲁昭公三年(公元前539年)

丁未,滕子原卒。

传文佐证:同盟,故书名。

因滕为同盟国,故经书其名以示区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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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昭公五年(公元前537年)

夏,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。

传文佐证:非卿而书,尊地也。

牟夷不是卿,但《春秋》加以记载,这是由于重视这些地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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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昭公十一年(公元前531年)

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

传文佐证:此蔡侯般弑其君之岁也。

传文指出蔡侯般曾弑君,楚子虔诱而杀之,经书“诱”以显其诈,贬楚子虔诱杀之非义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昭公十一年
至自晋鲁昭公十四年(公元前528年)

十有四年春,意如至自晋。

传文佐证:尊晋罪己也。

传文解释经文记载意如从晋国回来,是尊重晋国而归罪于我国,体现尊晋罪己的褒贬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昭公十四年
鲁昭公十六年(公元前526年)

[经]楚子诱戎蛮子杀之。

传文佐证:楚子闻蛮氏之乱也,与蛮子之无质也,使然丹诱戎蛮子嘉杀之,遂取蛮氏。

传文说明楚平王因蛮氏之乱与蛮子无信,派然丹诱骗并杀之,经书「诱」字揭示其以诈术行杀,含贬义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昭公十六年
行人鲁昭公二十三年(公元前519年)

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婼

传文佐证:书曰: 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婼。 言使人也。

称叔孙婼为“行人”,表明他是使臣,晋人扣押使臣不合礼法,暗含贬责晋国之意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昭公二十三年
鲁昭公二十五年(公元前517年)

己亥,公孙于齐,次于阳州。

传文佐证:书曰: 公孙于齐,次于阳州,齐侯唁公于野井。 礼也。

经文用“孙”表示昭公是主动出奔,而非被驱逐,含有避讳之意。传文解释“书曰:公孙于齐,次于阳州,齐侯唁公于野井。礼也。”表明此记载合于礼,体现对昭公的尊重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昭公二十五年
公在乾侯鲁昭公三十年(公元前512年)

三十年春,王正月,公在乾侯。

传文佐证:不先书郓与乾侯,非公,且征过也。

经文不先书郓与乾侯,传文解释为‘非公,且征过也’,即认为昭公不对,并说明其过错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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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昭公三十一年(公元前511年)

公在乾侯

传文佐证:三十一年春,王正月,公在乾侯,言不能外内也。

传文释“公在乾侯”为“言不能外内也”,表明经文记昭公居乾侯,意在揭示其内外交困、进退失据的处境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昭公三十一年
鲁昭公二十七年(公元前515年)

夏四月,吴弑其君僚

传文佐证:吴公子光曰:“此时也,弗可失也。”告鱄设诸曰:“上国有言曰:‘不索何获?’我,王嗣也,吾欲求之。”鱄设诸曰:“王可弑也。”

传文以“弑”字表明吴公子光使专诸刺杀吴王僚,是臣下杀君,含贬义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昭公二十七年
鲁昭公二十七年(公元前515年)

楚杀其大夫郤宛

传文佐证:楚郤宛之难,国言未已,进胙者莫不谤令尹。沈尹戌言于子常曰:“夫左尹与中厩尹莫知其罪,而子杀之,以兴谤讟,至于今不已。”

传文说明郤宛被谗言所害,楚君不察而杀之,用“杀”字表示国君无罪杀大夫,含贬义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昭公二十七年
孟子卒鲁哀公十二年(公元前483年)

夏五月甲辰,孟子卒。

传文佐证:昭公娶于吴,故不书姓。死不赴,故不称夫人。不反哭,故不言葬小君。

因昭公娶于吴,同姓,故不书姓;死不赴,故不称夫人;不反哭,故不言葬小君。

↩ 查看出处 · 哀公十二年